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的。要是双方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的来。不过呢,有些约定情况是比较特殊的。比如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一样,又或者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直到主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出现这些情况,法律上就会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在这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那天开始算,往后延续六个月。
要是在双方的约定里,没说清楚主债务啥时候履行,或者就没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保证期间的计算就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且给了债务人宽限期,宽限期结束那天开始算。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这个保证期间,债权人才提出来,那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啦。所以啊,债权人一定要留意这个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不然自己的权益可能就没办法充分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