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经营性车辆:在对方全责,车辆维修期间,因无法继续使用车辆,可索赔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像乘坐公共交通、打车或租车出行产生的费用都能向对方主张。
(二)经营性车辆:若车辆受损无法从事经营活动,可要求赔偿合理的停运损失,该损失根据车辆停运期间实际经营收入确定。需保留好相关票据、合同等凭证,证明费用合理性和损失金额。
(三)协商不成的处理方式:若与对方协商赔偿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对方承担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