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宣判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先说当庭宣判,这种方式需要开庭。当合议庭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成员会重新回到法庭,然后由审判长来宣告判决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法庭会先查明当事人的身份,接着再次告知当事人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之后宣读判决书的内容,同时还会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的期限以及可以上诉的法院等重要事项。
再看看定期宣判,大多数情况下定期宣判也得开庭。审判人员会传唤当事人到法庭,向他们宣告判决内容,把判决书交给当事人,并且告知他们上诉的权利。不过,也有少数情况可以不通过开庭的方式,直接送达判决书。
不管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最终都要向当事人宣告判决结果,并且把判决书送到当事人手中,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清楚知道判决结果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这里要注意,上诉权利很重要,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一定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指定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