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方要积极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相关处罚记录;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租房合同、分居协议等。
(二)若第一次起诉法院判不准离,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满六个月,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再次起诉。
(三)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时,要了解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