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仅有借条无支付证据时,要详细说明款项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细节,若主张现金交付,需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出借人应结合借条真实性、借贷金额、交易习惯等方面,来增强法院对借款事实的认定。
(三)若借款数额较大且无支付证据,出借人需提前准备好关于款项来源及交付情况的合理说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