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要重视进一步举证。当被告否认收到款项,原告应主动收集转账记录作为有力证据,若没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反映款项交付情况的材料也可当作证据。
(二)根据借款金额准备证据。若借款金额小,保留借条等证据;若金额大,除借条外要更充分证明款项已交付,如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