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让法院认定对方曾与他人同居,收集证据时,可从证明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事实入手。留意对方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时长,保留能证明连续性居住的各类记录。
(二)收集能体现双方有共同生活外在表现的证据,比如找邻居、物业出具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对方在日常生活中有相互照料、经济相互支持的情况。
(三)收集视听资料、照片等能反映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例如双方共同出入住所、举办类似夫妻活动的场景记录。
(四)收集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等书证,证实双方共同居住在同一地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