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和拘役系不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亦存在不同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主张:
(1)“折算说”,即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两种不同刑罚时,首先将不同种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而后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2)“吸收说”,即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两种不同刑罚时,只执行数刑中最重的刑罚,轻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3)“分别执行说”,即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两种不同刑罚时,有期徒刑与拘役按比例折抵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分别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再执行拘役;(4) “折中说”, 即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两种不同刑罚时,应依具体情况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方法予以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