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后双方以共同意思经营,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双方连带清偿,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
(二)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看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经营事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用于共同经营活动,也属共同债务。
(三)共同债务双方可协商分担比例,此约定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依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四)若能证明是一方个人经营且另一方未分享经营收益,债务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