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付首付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先尝试与对方协议处理房子归属;若协议不成,要做好法院可能判决房子归登记方的心理准备,同时可要求登记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要保留好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结合出资情况和双方约定等,确定是否为共同财产或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