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把共有房屋赠与第三方,能否追回分4种情形(《民法典》标准规则)
一、房屋还没过户(产权没转移),可以无理由撤回(任意撤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8条,不动产以过户登记作为产权转移标准,只签赠与协议、对方入住都不算完成赠与。
可直接撤回条件(同时满足):
仅双方私下签赠与协议,没有公证处公证;
不属于救灾、扶贫、赡养老人这类道德公益类赠与;
房屋未办过户,房产证仍在夫妻二人名下。
操作:夫妻二人共同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法院一般支持,房子仍归夫妻共同所有。
例外:赠与协议做过公证,就算没过户,也不能随便反悔撤回。
二、房屋已经过户给第三方(产权完全转移),原则不能随便要回,仅3种法定情形可追回
《民法典》第663条,只要受赠第三方存在以下任一行为,过户后也能起诉撤销、拿回房屋,必须在知道该事实起1年内起诉,过期丧失权利 :
第三方严重殴打、伤害夫妻或夫妻近亲属;
第三方对你们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但拒不履行(比如赠与父母,父母却恶意伤害子女);
赠与合同写了附条件义务,第三方完全不履行(例:约定第三方必须赡养你们到老,结果直接断联)。
三、赠与本身存在无效情形,不管过没过户,都能全额要回(自始无效)
赠与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比如赠与婚外情人,即便夫妻一方签字,法院直接认定赠与无效,全额返还房屋;但夫妻两人全部自愿同意送给第三者,不适用本条。
赠与存在欺诈、胁迫:夫妻一方被对方或第三方欺骗、胁迫才签字赠与,可起诉认定行为无效,追回房屋。
房屋存在其他权利人(如房屋还有父母出资共有、抵押未告知银行),侵害第三方利益,赠与部分无效。
四、绝对无法追回房屋的情况
房屋已过户、赠与合同公证、且不存在任何法定撤销事由;
第三方是善意取得:第三方已经以合理价格转手卖给不知情买家、完成过户,无法追回房屋,只能起诉原受赠第三方索赔房款。
补充实务要点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两人共同起诉撤销或确认无效,单方起诉不完整;
附条件赠与(例如约定养老、居住权),务必书面写进协议,后续对方违约才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