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已离婚,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获法院支持,此时给付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生活困难证明等向法院起诉。
(二)若已共同生活多年并有子女,彩礼通常无需退还,收受方不用过于担忧返还问题。
(三)若结婚时间短、彩礼数额大给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可先与对方协商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