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期,会根据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要是因为重大误解想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天开始算,九十天内行使。也就是说,起算日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日子。
要是当事人是受胁迫的,那么从胁迫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这里的起算日就是胁迫行为终止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是会消灭的。如果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都没有去行使撤销权;或者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又或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用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这些情况下撤销权都会消灭。还有一种情况,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五年内当事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那撤销权同样会消灭。大家一定要留意这些时间节点,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