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时,有几种解决途径。要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起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用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是监事也存在这种不履职的情况,上面提到的这些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去起诉。
如果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在收到请求那天开始算,30天内都没有去起诉,又或者情况特别紧急,不马上起诉会让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那股东就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去法院起诉。
另外,公司自己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进行赔偿。这里要注意,股东为公司利益起诉时要满足相应条件,这权利是为保护公司利益而设,不是滥用的,股东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