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个六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期限,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设置这个期限,是为了让第三人尽快行使权利,也能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和权威,避免因法律关系长期不确定而影响司法秩序与交易安全。
要是第三人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没能参加诉讼,并且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错,还损害了其民事权益,那就要在六个月的时效内,向作出相关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若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会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若诉讼请求不成立,就会驳回诉讼请求。所以,第三人一定要注意这六个月的时效,及时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