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里,房屋用益物权的计算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要是房屋是一方在婚前买的,但婚后另一方参与了装修和还贷等事务,那另一方有可能基于用益物权得到相应的补偿。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这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时,得先确定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再算出这部分对应房屋增值的比例。增值部分的计算公式是:共同还贷部分÷总购房款×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如果房屋是夫妻一起购买的,那双方都对房屋享有用益物权。离婚分割的时候,一般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份额。要是双方出资比例很明确,就按比例分割房屋权益。但要是出资比例难以确定,通常会平均分割。
另外,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权这种用益物权情况,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居住使用房屋。设立居住权,需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在离婚案件中,居住权的价值可以参考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结合居住期限等因素进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