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经营货款的处理得区分不同情况。
要是经营活动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而且是夫妻共同经营,那经营货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得到的财产,通常是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这种共同债权,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协商分割。要是协商不下来,就由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如果经营活动虽然是在婚内,但另一方没参与经营,并且经营收益也没用到家庭共同生活中,这经营货款可能会被认定为经营方的个人债权。不过这种情况下,没参与经营的一方要负责举证,证明这经营和自己没关系,收益也没用于家庭。
要是经营是在婚前发生的,那经营货款就是经营方的个人债权,离婚的时候不用参与分割。
处理这类问题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像经营合同、货款往来凭证等,这样才能明确债权性质和归属。要是双方对货款处理没法达成一致,就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