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大环境下,并非所有情况都得遵循集中管辖,部分情形是可以约定管辖的。
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为了让审判更高效,让裁判标准更统一,由特定法院专门受理相关案件。不过,《民事诉讼法》给了大家一定的自主空间。对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来选择管辖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都能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里,只要不违反集中管辖中级别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就能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比如技术开发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纠纷,要是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法律要求,也不违背集中管辖里关于级别管辖的安排,那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但要是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这类非合同类纠纷,通常就得按照法定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了,一般不能通过约定改变集中管辖的安排。因为侵权纠纷的管辖主要是根据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法定因素来确定的。
法律建议:在签订知识产权合同时,当事人要仔细考虑约定管辖的问题,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避免日后产生管辖争议。而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要按照法定管辖规则来处理,不要随意尝试通过约定改变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