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里有相关规定,要是在离婚官司里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得满足特定的法定情况。
1.重婚情况:就是已经有了配偶的人,还和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和别人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这可是严重违背了婚姻中要忠诚的义务,会给没犯错的那一方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
2.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的人和婚姻之外的异性,没以夫妻的名义,但长时间稳定地住在一起。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关系应该有的稳定和纯洁,让没犯错的一方心里特别痛苦。
3.家庭暴力:意思是家庭成员之间用打人、捆人、伤害身体、限制自由,还有经常骂人、吓唬等方式,在身体和精神方面对对方造成侵害。这会让受害方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伤害。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就是经常持续地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则是对家庭成员有抚养照顾的责任却不愿意去履行。这两种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家庭的伦理道德,会让没犯错的人精神上受到很大创伤。
5.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个兜底的规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案子的情况,把其他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给没犯错方带来精神损害的行为也认定在内。
要是没犯错的一方作为原告去打离婚官司,并且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就得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一起提出来。要是没犯错的一方是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那可以在离婚之后再去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