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像夫妻一起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都算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夫妻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这种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夫妻和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必要开支,像买生活用品、付子女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对于这类债务,法律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不用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同样属于共同债务。不过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
若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那么该债务就是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