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侵权行为里,侵权结果发生地能是原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涵盖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含被侵权人住所地。
这么规定是因为网络侵权有特殊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分散且不确定。把被侵权人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便于被侵权人挑选便利的管辖法院,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可能有争议。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综合判断侵权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因此,发生网络侵权纠纷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但最终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要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