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事务里,未开庭就撤诉,费用承担问题要分不同情形来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当事人申请撤诉时,案件受理费会减半收取。打个比方,原本案件受理费是200元,撤诉后法院会退还100元,当事人承担另外100元。
要是案件是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本身受理费就已经减半了,撤诉时就不用再减半,当事人按实际缴纳的费用承担就行。比如一开始简易程序收取50元受理费,撤诉时就还是承担这50元。
另外,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鉴定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一般是谁申请鉴定、公告,谁来承担,就算撤诉了,这些费用也不会退还。
要是当事人双方和解了,诉讼费用的承担可以商量着来。可以让原告承担,也能让被告承担,或者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担,只要双方都同意就行。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在决定撤诉前,先搞清楚案件适用的程序,以及是否有其他费用产生。如果能和对方达成和解,要把费用承担方式明确写下来,避免之后产生纠纷。这样就能更好地处理未开庭撤诉时的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