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是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而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启动的程序,此时判决、裁定已生效,不能通过上诉来救济。
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另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能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