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放贷业务里,担保人的责任可不是都一样的,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
先说一般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有个“特权”叫先诉抗辩权。啥意思呢?就是得先把主合同纠纷拿到法院审判或者去仲裁,然后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实在没办法让债务人履行债务了,这时候保证人才要承担责任。打个比方,要是债务人有能拿来执行的财产,那债权人就得先找债务人去要债,不能直接让一般保证人还钱。
再看连带责任保证。要是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却没还钱,债权人就有两个选择,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能让保证人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债权人想找谁就要找谁的钱,这时候保证人可没有先诉抗辩权。
另外,担保责任的范围也有差别。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要债产生的费用。要是当事人没说清楚担保范围,或者根本没约定,那保证人就得对全部债务负责。还有保证期间也很关键,如果债权人没在规定的保证期间里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保证人以后就不用担责了。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当你要给人做银行贷款担保时,一定要搞清楚是哪种保证方式,明确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间,避免自己稀里糊涂就背上不必要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