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不能仅一方到民政局办理,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前往。
第一步,夫妻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里要明确自愿离婚的意思,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做出约定。
第二步,双方带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还有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没问题就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天起,三十天是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拿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还要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把相关材料存档。
第四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就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