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合同诈骗中的帮助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主观上,帮助犯得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就是说,他明知实行犯在实施合同诈骗,还希望或放任诈骗结果发生。比如有人知道别人用虚构事实的手段签合同骗财物,还去提供协助。
客观方面,帮助犯实施了帮助行为。这些行为形式多样,像给实行犯提供犯罪工具,像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帮实行犯出主意,制定诈骗方案;或者帮着联络、传递信息。比如帮诈骗者和被害人沟通,传达虚假信息。
帮助行为和合同诈骗结果得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帮助行为促进了诈骗结果发生。要是两者没因果联系,就不能认定是帮助犯。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帮助行为在整个合同诈骗犯罪里的作用大小来判定。如果帮助行为对犯罪完成起关键作用,量刑可能重些;作用小,量刑可能轻些。另外,还要考虑帮助犯有没有自动放弃犯罪、如实供述等情节,这些会影响对他的认定和处罚。总之,判定合同诈骗中的帮助犯,要从主客观多方面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