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清楚能第二次行政复议吗,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30日”。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原《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蕴含的法律逻辑来看,复议机关逾期并非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并非无效,但是只能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不能作出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决定。
1.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2.案件当事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果案件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或作出裁判,或者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复议机关不能再作出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决定,否则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