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贿后要回钱的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得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
2、要是行贿人在被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之前,主动把钱要回来,还交代了行贿这件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这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是犯罪情节比较轻,或者在侦破重大案件里起到关键作用,又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甚至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种主动要回钱并交代的做法,能看成是有悔罪的表现,司法机关在给行贿人量刑的时候会把这一点考虑进去。
3、要是行贿人已经达成了行贿的目的,之后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才把钱要回去,这属于事后的补救行为,改变不了行贿罪成立的事实。判断行贿罪有没有既遂,关键看行贿人是不是真的给了财物,并且对方收下了财物。就算后面把钱要回去了,行贿这个行为其实已经完成了。而且这种做法可能会被认为是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在量刑的时候可能不会从轻处理。
4、要是行贿行为没达到行贿的目的,行贿人把钱要回去了,虽然行贿行为还是构成犯罪,但在量刑上,和行贿目的达成的情况比起来,可能会轻一些。毕竟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