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一般来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其实就是犯罪成立的日子。就挪用资金罪来讲,当一个人做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给自己用或者借给别人的事,而且满足这些情况: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或者虽然没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又或者是用于非法活动,只要符合这些犯罪构成条件,犯罪就成立了,追诉期限也就从这时起算。
要是挪用资金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比如一个人不停地多次挪用资金,或者挪用后一直没还,这种情况下,追诉期限要从犯罪行为结束的时候开始算,像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结束,或者把挪用的资金还上的时候。
不过,有两种情况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一种是,当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就没有追诉期限的约束了。另一种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该立案却不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