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解决的只是你与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解决公安对你的行政拘留问题:你有违法行为时,应同时承担的是两种责任, 一是对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可以由你和对方协商、或是经派出所调解解决,解决后你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告终结;如果协商、调解不成时,对方可以到法院告你索要民事赔偿;
二是公安机关对你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或罚款。
所以:你在派出所调解下与对方达成的协议,与是否撤销你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一般较轻的违法行为,在承担民事赔偿后可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你的情况是仍然给予了行政处罚。
2、“市局通知我已经撤消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市局撤销的,只是你的“复议申请”、对你的行政复议不再审查,但并没有撤销原派出所做出的对你行政拘留的决定,也就是说:市局不再接受你的复议申请,对你受到的行政拘留是否适当、是否应撤销没有决定,事实上原行政拘留决定没有被撤销。
3、如果你仍然对原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现在可以到法院起诉公安、提起行政诉讼。
4、你所说的情况中:
(1)行政拘留不应是派出所做出:派出所仅有权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拘留的决定必须由公安局做出:如果行政拘留确实是派出所做出的,属于派出所越权,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派出所不是“判决”行政拘留5天:判决应由法院做出,公安做出的,应是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