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知道损害自己权利的义务人是谁的时候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要是不确定自己的权益有没有受到损害,一般就不能开始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时间一长,证据可能就没了,法律关系也会变得不稳定。如果权利人都不确定自己的权益受损了,那就没法确定权利被侵害这件事,自然也就没办法开始算诉讼时效。
举个例子,在一些复杂的合同履行纠纷里,情况可能比较模糊,当事人没办法马上判断对方的行为是不是违约了,有没有损害到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就不会开始计算,要等到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了,诉讼时效才开始。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权利人虽然不确定权益是否受损,不过他明明知道对方有侵害自己权益的可能,而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是能够确定权益是否受损的,可他自己却没有及时去确认,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也就开始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