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搞传销引发离婚,在法律上通常会认定搞传销的一方为过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虽没直接把参与传销列为法定过错情况,但传销本身违法,违背了夫妻应该相互忠实、互相扶助等义务。
传销活动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是被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搞传销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会让家庭财产面临很大风险,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而且,在婚姻关系里,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尊重和维护家庭稳定的责任。可搞传销的一方一般会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到这个非法活动中,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和经济状况,给另一方带来精神和经济的双重压力,破坏家庭的和谐稳定。
在离婚官司里,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所以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多分财产,以此弥补自己因对方过错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