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合同交易里,违约责任的判定是个关键问题。判定违约责任过高,一般是拿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作衡量基础。《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高得离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把违约金超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这里所说的损失,包含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就是因为违约行为已经实实在在发生的损失,像货物损坏、额外花出去的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指的是合同正常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例如预期利润。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要是违约方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违约程度相对就比较低,违约金就不应该定得太高。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很重要,如果是故意违约,过错比较严重,违约金就可能会适当提高;要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违约,违约金就应该相对降低。另外,守约方的预期利益高低,也会影响违约金的调整。
要是当事人觉得违约金过高,就得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差距。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裁量,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然后做出适当调整。
法律建议:签合同的时候,双方最好合理约定违约金,避免过高或过低。一旦发生违约纠纷,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