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约定还款日期,并且是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怎么确定呢?得依据相关规定来。按照《民法典》,要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对于没有规定还款日期的债务,债权人随时能要求债务人还钱,但得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给了合理的准备期后,这个准备期届满的日子,就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从这时候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这里有个关键的点,要是债权人在这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既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没有申请仲裁,那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但要是债权人在这期间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保证期间就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所以说,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一般保证,保证期间是从债权人确定的合理准备期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债权人得在这六个月里,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样才能让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