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24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因为24万的销售金额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区间,若无其他特殊情节,一般会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同时会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不过,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伪劣产品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要是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能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适当降低刑期;要是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就可能接近七年量刑。
对于涉及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建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争取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要积极弥补因伪劣产品造成的损失,以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