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里,股东在某些特定状况下会面临个人财产被执行的风险。通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上限,对公司负责。因为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债务一般就用公司自己的财产去还,正常情况下不会动股东的个人财产。
不过,有些特殊情况就不一样了。要是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也就是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交够钱,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后把自己的出资拿走了,当公司财产没办法还清债务的时候,债主就有权让股东在没出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时候股东的个人财产就可能被拿去执行。
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还严重损害了公司债主的利益,那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主可以申请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没办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那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主可以要求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法律建议:股东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别抽逃出资;不能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做好财务记录,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这样能有效降低个人财产被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