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龄前儿童事故责任认定得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在教育机构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通常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要是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不用担责。像孩子在幼儿园因滑梯年久失修摔倒受伤,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对滑梯做了检查维护等管理工作,就得担责。
要是事故由第三人导致学龄前儿童人身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教育机构没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进幼儿园打伤孩子,打人者负主要责任,若幼儿园安保有疏漏,要承担补充责任。
在非教育机构场所,若场所管理者没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事故,管理者担责。像商场地面湿滑没设警示标志,孩子摔倒,商场要担责。若事故由其他自然人导致,侵权人担责,若监护人有过错,可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例如两个孩子玩耍,一方家长没有效看管,自家孩子伤害他人,家长作为监护人可能要赔偿。
遇到此类事故,受损害方要及时收集证据,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教育机构和场所管理者要做好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监护人也要尽到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