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流程:时间限定 5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7日 --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限定的具体行政做法,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议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组织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议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手续。 15日 --法律、法规限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出行政复议时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议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限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限定有权处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置。(无权处置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流程转送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置,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置。)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决裂法,本机关有权处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置。(无权处置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流程转送有权处置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置。)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具体行政做法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议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限定的申请时限超出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限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准许能够延长,但延长久限最多不超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