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享有行政复议全的机关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公民甲的处罚是市区公安局作出的,可以向市公安局或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市区派出所作出的,可以向市区公安局或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