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即以书面形式作出。复议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决定;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以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