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传唤嫌疑人不属于羁押措施,传唤时长一般不超12小时。要是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传唤时间最长24小时。
若经传唤决定对嫌疑人羁押,情况有别。若采取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要在拘留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时间能延长至30日。检察院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若采取逮捕措施,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到了还没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期限到了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若嫌疑人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后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