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卖出去,这个买卖行为有没有效,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第三人是善意购买的,付了合理的价钱,还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想把房子追回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举个例子,一方没和另一方商量,就把夫妻共有的房子卖了,第三人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按市场价格付了房款,并且完成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买卖就是有效的。
要是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明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却没付合理的价钱,另一方就可以主张这个买卖行为无效。毕竟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要是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去处分共同财产,就得和另一方商量好。
如果出卖财产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那这个买卖行为一般就是有效的。因为在日常生活里,夫妻任何一方都能自己决定怎么处理共同财产。
要是夫妻一方擅自卖共同财产,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在夫妻共同财产还没分割的时候,受损的一方一般不能要求赔偿。不过在离婚的时候,受损方就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