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后,如果遗嘱人又立了最后一份遗嘱,且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触,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法律依据与规则解析:1.《民法典》确立了“最后一份遗嘱优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已明确取消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旧规定,明确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2.适用前提:最后一份遗嘱必须合法有效最后一份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日,打印遗嘱需有合格见证人等),且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最后一份遗嘱因形式瑕疵或内容违法被认定无效,则不能推翻在先的公证遗嘱,仍以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