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当遇到被执行人是企业且未实缴出资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有多种途径要求赔偿。
如果企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把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没出资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要是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他们也得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能依照法律规定,把这类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会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用股东补缴上来的出资,就可以赔偿给债权人。
另外,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就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发起人要和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在操作过程中,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像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记录等。然后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审查决定是否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样做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债权得到更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