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是有人是受胁迫才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那受胁迫的一方是有撤销这个行为的权利的。
具体来说,受胁迫的人要在胁迫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的一年内去行使撤销权。要是从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过了五年都没去行使撤销权,那这个撤销权就没了。打个比方,如果胁迫行为一直在持续,那受胁迫的人在胁迫结束后有一年时间去行使撤销权。但不管胁迫情况怎样,只要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起超过了五年,就算胁迫还在,受胁迫的人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这里要特别注意,撤销权不能自己说撤销就撤销。受胁迫方得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行使撤销权,不能光靠自己单方面说要撤销,就能让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改变。所以,受胁迫的人一定要留意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赶紧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