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抚养权归属要综合考量,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女儿,通常随母亲生活。不过,若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女儿可随父亲生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女儿,父母都要求其随自己生活时,一方有这些情况可优先考虑: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女儿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女儿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八周岁以上女儿,要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认真听取她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另外,父母双方若协议轮流抚养女儿,只要利于保护女儿利益,法院会准许。遇到抚养权纠纷,父母应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和情况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