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构成重大误解得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首先,表意人得对合同内容等有重大错误认识。比如在合同里,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这些方面认识错了,像签买卖合同时把赝品当成了真品;或者对当事人身份认识有误,比如把没有代理权限的人当成有代理权限的,还和他签了合同。
其次,这个误解得是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这里说的过失一般是普通的那种,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要是表意人故意忽略重要信息,或者因为重大疏忽才产生误解,那通常就不能算重大误解了。
再者,这个误解得是重大的。也就是说,这个误解会对表意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很大影响,会让表意人损失很大,或者达不到签合同的目的。要是只是对合同里一些小细节有误解,不影响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那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最后,表意人得是基于这个误解才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是说误解和意思表示之间得有因果关系,表意人是因为误解才去签合同之类的。
只有同时满足上面这些条件,才能判定构成重大误解。这时候,当事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相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