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制度很重要,能保护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真实意愿与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
其一,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损害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结婚。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如果遇到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受损害方要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