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罪犯被判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要是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内,这种情况下看守所可以代为执行刑罚。通常来说,剩余刑期5个月的不符合留在看守所执行的条件,正常要送到监狱去服刑。
2、不过呢,要是罪犯有特殊状况就另当别论了。比如,罪犯得了严重疾病得保外就医,经过法定的鉴定和审批程序后,能暂予监外执行。或者罪犯是怀孕的妇女,又或者正在给自己的婴儿哺乳,也能暂予监外执行。还有就是,罪犯生活没办法自理,并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同样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符合这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就算余刑超过3个月,也不一定在监狱服刑,但不是留在看守所,而是在监外服刑。
3、所以,罪犯到底能不能留在看守所,得综合各方面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审查之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