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时债务人欠同一债权人好几笔相同类型的债务,但还款时钱不够还全部债务,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另外的约定,就按约定来。要是没约定,债务人在还钱时可以自己指定还哪笔债务。要是债务人没指定,那就按这些规则来:先还已经到期的债务;要是好几笔债务都到期了,就先还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要是都没担保或者担保一样,就先还债务人负担重的债务;要是负担也相同,就按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还;要是到期时间也一样,就按债务比例还。
另外,债务人除了还主债务,还得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当还款金额不够还全部债务时,同样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还款顺序是:先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再付利息,最后还主债务。大家遇到这类债务清偿问题时,要了解这些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要是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